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242號原告 陳麗珍 被告 張淑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朱光國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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