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6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朋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張瑞朋業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長春市信維公證處公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李立傑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