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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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59號原告 梁方平 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 律師被告 鄭秀珠 被告 鄭利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6741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00000000元〈(170.21×11800=0000000)+(555.51×4800=0000000)+(79.77×4800=382896)+(1052×1600=0000000)+(1909×1600=0000000)+(1919×1900=0000000)+(1255×19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304元,原告僅繳納16741元,尚欠134563元(000000-00000=13456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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