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芳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2年度緩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海綿寶寶玩具貳佰陸拾柒個、仿冒哆啦A夢玩具壹仟零肆拾伍個、仿冒HelloKitty氣球伍個、仿冒哆啦A夢氣球伍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高芳聖因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97條之罪,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80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仿冒海綿寶寶玩具267個、仿冒哆啦A夢玩具1045個、仿冒HelloKitty氣球5個、仿冒哆啦A夢氣球5個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802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權分署駁回再議、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證。又如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維爾康國際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之商標,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3份附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仿冒海綿寶寶玩具267個、仿冒哆啦A夢玩具1045個、仿冒HelloKitty氣球5個、仿冒哆啦A夢氣球5個,經鑑定結果,確為仿冒品,此有鑑定證明書3份在卷可稽,復有本院搜索票影本1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是上開扣案之仿冒物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依同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意旨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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