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22號原告 李旭紳 被告 陳麗萍
李蓉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0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至2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