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66號聲請人 王瑞金 上列聲請人王瑞金因與相對人 吳林晏 因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王瑞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欲行使之抵押權是否包括30萬元之消費借貸,抑或僅限130萬元之債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