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46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何建慶 債務人有億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建仁 債務人 黃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新台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