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44號
原   告  李鍊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姜世展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4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500
元,仍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1,710
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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