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174號
原   告  張炫相
被   告  徐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言詞辯論終
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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