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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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56號
原 告 立祥宜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清
原告與被告紅番薯通運物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主張委託被告運送之貨物受損害之具體證據(例如:運送單
據已記載受損之件數及損害情形等)。
二、主張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標準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