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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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56號
原   告 立祥宜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清
原告與被告紅番薯通運物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主張委託被告運送之貨物受損害之具體證據(例如:運送單
  據已記載受損之件數及損害情形等)。
二、主張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標準及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歷審裁判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4 年度 投簡 字第 156 號裁定(104.06.17)[撤回]
  •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4 年度 投簡 字第 156 號裁定(104.07.0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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