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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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4年度投小字第15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劉秀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4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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