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98號
原 告 林振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純 、 陳志宏 間租佃爭議事件,經南投縣政府耕
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移送本
院,固免徵訴訟費用,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復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七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應按被告人數附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