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王漢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金水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