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4年度嘉簡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726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鎮○○里○鄰○○路○○巷○○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