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89年度板簡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89年度板簡字第1320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4年9月30日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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