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89年度板簡字第1320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4年9月30日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