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參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1年6月1日起向原告租用台
北縣樹林市○○街○○○巷○○號1樓,嗣因租期屆滿,被告再多
住一個月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該一個月租金新台幣(
下同)14,000元未付,加上水電費7,306元,共計21,306元
,為此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當於租金及水電費等情
,業據提出租約及水、電收據影本各乙件為證,且被告對多
住一月及水電費用均不爭執,僅辯稱14,000元已付,惟無法
提出收據云云。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無法舉
證證明已給付14,000元之事實,是被告所辯,自非可採。從
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當於租金及水電費21
,3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四年九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