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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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97號債權人 林張秀娥 債務人 沈福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共計300,000元,詎料屆期該支票竟遭退票,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促期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2797號│├─┬───────────┬───────────┬───────────┬───────────┤│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101年3月30日│100,000元│101年5月4日│TCA018561│││││││├─┼───────────┼───────────┼───────────┼───────────┤│2│101年4月6日│100,000元│101年5月4日│TCA018567│││││││├─┼───────────┼───────────┼───────────┼───────────┤│3│101年4月6日│100,000元│101年5月4日│TCA018568│││││││└─┴───────────┴───────────┴───────────┴───────────┘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