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4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430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事項,本件債權人均漏未表明,請補完整填寫之聲請狀1份及繕本3份。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