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佛教 僧伽 醫護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以照顧及促進全球僧伽健康、配合政府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協助僧伽辦理健康保險、醫護安養、臨終關懷,使其無後顧之虞,以從事人心教化,淑世導俗,改善社會風氣為宗旨;並得藉從事關懷生命、慈善救濟,弘揚佛法,傳授戒律等業務弘揚上揭基金會宗旨。聲請人章程有關設立宗旨,於第2條規定「本會以照顧及促進全國僧伽健康、配合僧伽醫護安養、臨終關懷,使其無後顧之虞,以從事人心教化工作,淑世導俗、改善社會風氣為宗旨」等語,其文字內容未周全完備,且涉及章程第3章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之設立,為配合並弘揚上揭宗旨,完備基金會之組織功能與目的,爰依上開規定聲請修正捐助章程第2條之內容如附表所示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最高法院著有85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條之規定,與該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無涉;而係為將該基金會成立之宗旨擴張及於得從事關懷生命、慈善救濟、弘揚佛法、傳授戒律等業務。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