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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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國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三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