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8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4年度聲沒字第1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海洛因貳包(驗後淨重合計零點伍肆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先於民國91年8月16日下午
4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捷興街口,經警查獲其所有供己施用之疑似海洛因之白粉1包及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1包;又於93年9月15日晚上7時45分許,在高雄縣○○鄉○○街○○號之4前,經警查獲其所有供己施用之疑似海洛因之白粉1包,而被告因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6月1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297號因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粉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均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分別為0.29公克及
0.25公克),有該局91年9月16日調科壹字第220014049號及93年10月20日調科壹字第220018246號鑑定通知書各1紙在卷可憑;而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1包,經送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院檢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毛重0.6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年7月19日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事實相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鄭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