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8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10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04公克)係違禁物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滿,業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10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所查獲疑似毒品之白粉1包,經送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4公克(包裝重0.24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220014314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無訛,且該海洛因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客觀上顯殘留有海洛因成份而與之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院審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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