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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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偉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丁○○間給付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原告偉信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為新臺幣480,000元,原告丙○○則為新臺幣21,357元,各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新臺幣5,180元、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