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03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被告 陳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4萬4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經法院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應駁回其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將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340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所製作分配表次序12分配予被告之1500萬元剔除,將該1500萬元改分配予原告,則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利益即為1500萬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格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0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