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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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琮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75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刀具(含刀鞘)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琮育(下稱被告)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578號),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68號審理後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處斷,嗣因告訴人 許健成 撤回告訴,而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民國111年10月4日確定,惟扣案之刀具(含刀鞘)1支,乃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傷害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琮育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論處,並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6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前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刀具(含刀鞘)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故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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