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4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4131號聲請人 楊淑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 潘錫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第一至四順序繼承人戶籍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