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簡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簡字第2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二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碟叁拾玖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小姐好辣」等影音光碟分別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及「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影音著作物,非經前揭擁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竟意圖散布,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許,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跳蚤市場內,擺攤陳列前開盜版之影音光碟。甫擺設陳列完成,旋遭巡邏員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三十九片。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一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其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等如附表所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之著作權,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碟三十九片,係供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幸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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