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О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贓物案件,所處有刑徒刑參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同年八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同年八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毒品危害│有期徒││基隆地││90年基簡字│90.11.12││防制條例│刑│90.05.07│檢署90│基隆地院│第368號│││(持有一│五月││毒偵80││90.07.13│││級毒品)│││5號││││├────┼───┼────┼───┼────┼─────┼────┤│贓物│有期徒││基隆地││90年基簡字│90.08.31│││刑│90.04.26│檢署90│基隆地院│第373號││││參月││偵1966││90.08.03││││││號││││└────┴───┴────┴───┴────┴─────┴────┘┌────┬───┬────┬───┬────┬─────┬────┐│毒品危害│有期徒│自90.03.│基隆地││90年易字第│90.09.25││防制條例│刑│11起至90│檢90毒│基隆地院│279號│││(施用二│七月│.07.17止│偵602││90.08.23│││級毒品)│││號││││├────┼───┼────┼───┼────┼─────┼────┤│毒品危害│有期徒││基隆地││91年訴字第│91.05.09││防制條例│刑│90.07.21│檢90毒│基隆地院│39號│││(施用一│八月││偵1595││91.04.01│││級毒品)│││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