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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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 薛瑞泰
劉英傑 連清田 曾彥彬 蘇瓊美 鄭重明 楊淑真 張棟樑 黃朝龍 洪朝榮 歐陽逸 王良華 黃瑞傑 通訊處:臺南市郵政2之54號 蘇文珠 李輝螢 段博仁 陳天允 戴雅惠 王惠玲 吳淑惠 郭文瑞 李天祝 劉宗華 龔錦德 陳學問 蔡鴻章 林素珍 許由元 黃同慶 陳敏雄 蔡振益 周卿蓉盧世琛 之繼承人 盧宥澄 即盧世琛之繼承人 盧宥銓 即盧世琛之繼承人 洪秀香 許明聖 陳忠福 楊明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薛瑞泰等38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然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即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而分別定之。次查,原告薛瑞泰等38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原應各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然原告薛瑞泰等38人因請求給付薪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是原告薛瑞泰等38人於本件訴訟各應補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姝妤┌───────────────────────────────────┐│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原應徵收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應補繳第一││││(請求給付薪│一審裁判費│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審裁判費││││資之金額)││二分之一之金額││├──┼───┼──────┼─────┼─────────┼─────┤│1│薛瑞泰│186,905元│1,990元│995元│995元│├──┼───┼──────┼─────┼─────────┼─────┤│2│劉英傑│239,253元│2,540元│1,270元│1,270元│├──┼───┼──────┼─────┼─────────┼─────┤│3│連清田│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4│曾彥彬│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5│蘇瓊美│94,160元│1,000元│500元│500元│├──┼───┼──────┼─────┼─────────┼─────┤│6│鄭重明│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7│楊淑真│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8│張棟樑│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9│黃朝龍│145,245元│1,550元│775元│775元│├──┼───┼──────┼─────┼─────────┼─────┤│10│洪朝榮│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11│歐陽逸│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12│王良華│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13│黃瑞傑│240,620元│2,650元│1,325元│1,325元│├──┼───┼──────┼─────┼─────────┼─────┤│14│蘇文珠│240,620元│2,650元│1,325元│1,325元│├──┼───┼──────┼─────┼─────────┼─────┤│15│李輝螢│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16│段博仁│240,620元│2,650元│1,325元│1,325元│├──┼───┼──────┼─────┼─────────┼─────┤│17│陳天允│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18│戴雅惠│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19│王惠玲│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20│吳淑惠│186,905元│1,990元│995元│995元│├──┼───┼──────┼─────┼─────────┼─────┤│21│郭文瑞│138,410元│1,440元│720元│720元│├──┼───┼──────┼─────┼─────────┼─────┤│22│李天祝│91,330元│1,000元│500元│500元│├──┼───┼──────┼─────┼─────────┼─────┤│23│劉宗華│45,665元│1,000元│500元│500元│├──┼───┼──────┼─────┼─────────┼─────┤│24│龔錦德│185,490元│1,990元│995元│995元│├──┼───┼──────┼─────┼─────────┼─────┤│25│陳學問│91,330元│1,000元│500元│500元│├──┼───┼──────┼─────┼─────────┼─────┤│26│蔡鴻章│185,490元│1,990元│995元│995元│├──┼───┼──────┼─────┼─────────┼─────┤│27│林素珍│185,490元│1,990元│995元│995元│├──┼───┼──────┼─────┼─────────┼─────┤│28│許由元│45,665元│1,000元│500元│500元│├──┼───┼──────┼─────┼─────────┼─────┤│29│黃同慶│185,490元│1,990元│995元│995元│├──┼───┼──────┼─────┼─────────┼─────┤│30│陳敏雄│138,410元│1,440元│720元│720元│├──┼───┼──────┼─────┼─────────┼─────┤│31│蔡振益│185,490元│1,990元│995元│995元│├──┼───┼──────┼─────┼─────────┼─────┤│32│洪秀香│185,490元│1,990元│995元│995元│├──┼───┼──────┼─────┼─────────┼─────┤│33│周卿蓉│││││││盧宥澄│185,490元│1,990元│995元│995元│││盧宥銓│││││├──┼───┼──────┼─────┼─────────┼─────┤│34│許明聖│140,530元│1,550元│775元│775元│├──┼───┼──────┼─────┼─────────┼─────┤│35│陳忠福│174,890元│1,880元│940元│940元│├──┼───┼──────┼─────┼─────────┼─────┤│36│楊明順│62,484元│1,000元│500元│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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