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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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 薛瑞泰
劉英傑 連清田 曾彥彬 蘇瓊美 鄭重明 楊淑真 張棟樑 黃朝龍 洪朝榮 歐陽逸 王良華 黃瑞傑 通訊處:臺南市郵政2之54號 蘇文珠 李輝螢 段博仁 陳天允 戴雅惠 王惠玲 吳淑惠 郭文瑞 李天祝 劉宗華 龔錦德 陳學問 蔡鴻章 林素珍 許由元 黃同慶 陳敏雄 蔡振益 周卿蓉 即 盧世琛 之繼承人 盧宥澄 即盧世琛之繼承人 盧宥銓 即盧世琛之繼承人 洪秀香 許明聖 陳忠福 楊明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 律師
曾靖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私立長榮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薛瑞泰等38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然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即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而分別定之。次查,原告薛瑞泰等38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原應各徵收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然原告薛瑞泰等38人因請求給付薪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是原告薛瑞泰等38人於本件訴訟各應補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姝妤┌───────────────────────────────────┐│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原應徵收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應補繳第一││││(請求給付薪│一審裁判費│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審裁判費││││資之金額)││二分之一之金額││├──┼───┼──────┼─────┼─────────┼─────┤│1│薛瑞泰│186,905元│1,990元│995元│995元│├──┼───┼──────┼─────┼─────────┼─────┤│2│劉英傑│239,253元│2,540元│1,270元│1,270元│├──┼───┼──────┼─────┼─────────┼─────┤│3│連清田│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4│曾彥彬│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5│蘇瓊美│94,160元│1,000元│500元│500元│├──┼───┼──────┼─────┼─────────┼─────┤│6│鄭重明│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7│楊淑真│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8│張棟樑│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9│黃朝龍│145,245元│1,550元│775元│775元│├──┼───┼──────┼─────┼─────────┼─────┤│10│洪朝榮│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11│歐陽逸│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12│王良華│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13│黃瑞傑│240,620元│2,650元│1,325元│1,325元│├──┼───┼──────┼─────┼─────────┼─────┤│14│蘇文珠│240,620元│2,650元│1,325元│1,325元│├──┼───┼──────┼─────┼─────────┼─────┤│15│李輝螢│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16│段博仁│240,620元│2,650元│1,325元│1,325元│├──┼───┼──────┼─────┼─────────┼─────┤│17│陳天允│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18│戴雅惠│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19│王惠玲│232,570元│2,540元│1,270元│1,270元│├──┼───┼──────┼─────┼─────────┼─────┤│20│吳淑惠│186,905元│1,990元│995元│995元│├──┼───┼──────┼─────┼─────────┼─────┤│21│郭文瑞│138,410元│1,440元│720元│720元│├──┼───┼──────┼─────┼─────────┼─────┤│22│李天祝│91,330元│1,000元│500元│500元│├──┼───┼──────┼─────┼─────────┼─────┤│23│劉宗華│45,665元│1,000元│500元│500元│├──┼───┼──────┼─────┼─────────┼─────┤│24│龔錦德│185,490元│1,990元│995元│995元│├──┼───┼──────┼─────┼─────────┼─────┤│25│陳學問│91,330元│1,000元│500元│500元│├──┼───┼──────┼─────┼─────────┼─────┤│26│蔡鴻章│185,490元│1,990元│995元│995元│├──┼───┼──────┼─────┼─────────┼─────┤│27│林素珍│185,490元│1,990元│995元│995元│├──┼───┼──────┼─────┼─────────┼─────┤│28│許由元│45,665元│1,000元│500元│500元│├──┼───┼──────┼─────┼─────────┼─────┤│29│黃同慶│185,490元│1,990元│995元│995元│├──┼───┼──────┼─────┼─────────┼─────┤│30│陳敏雄│138,410元│1,440元│720元│720元│├──┼───┼──────┼─────┼─────────┼─────┤│31│蔡振益│185,490元│1,990元│995元│995元│├──┼───┼──────┼─────┼─────────┼─────┤│32│洪秀香│185,490元│1,990元│995元│995元│├──┼───┼──────┼─────┼─────────┼─────┤│33│周卿蓉│││││││盧宥澄│185,490元│1,990元│995元│995元│││盧宥銓│││││├──┼───┼──────┼─────┼─────────┼─────┤│34│許明聖│140,530元│1,550元│775元│775元│├──┼───┼──────┼─────┼─────────┼─────┤│35│陳忠福│174,890元│1,880元│940元│940元│├──┼───┼──────┼─────┼─────────┼─────┤│36│楊明順│62,484元│1,000元│500元│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