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43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珊李淑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1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