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667號
原   告 啟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麗枝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遷讓返還予原告,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37,
400元,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107年課稅明細表在卷可憑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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