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7年度東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34號
原   告  游騰緯
訴訟代理人  廖郁鈴
被   告  林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
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經寄存送達,業於107
年1月20日發生送達原告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
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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