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60號上訴人謙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吳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壹拾叁萬叁仟叁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肆萬肆仟貳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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