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43號聲請人 李麗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家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600│├──┼───────────┼─────────┼──┼──┤│0002│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840│├──┼───────────┼─────────┼──┼──┤│0003│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1│488│├──┼───────────┼─────────┼──┼──┤│0004│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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