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49號
102年度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敏瑞選任辯護人陳怡伶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朱偉綸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忠儀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楊季耀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正淮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1098號),本院受理後(本院受理案號:101年度簡字第2669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檢察官復追加起訴(101年度偵續字第755號),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敏瑞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朱偉綸及楊季耀2人因重傷害案件復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均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石蕙慈法官石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