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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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24號聲請人 李彩雲 代理人 趙玉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人俊┌───────────────────────────────────┐│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250│├──┼───────────────┼───────┼──┼──┼──┤│0002│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287│├──┼───────────────┼───────┼──┼──┼──┤│000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347│├──┼───────────────┼───────┼──┼──┼──┤│000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股票│1│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