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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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耀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書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速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6,1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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