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 李岳叡 原告與被告 蘇祐徵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