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乙○○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甲○○部分已由本院另以96年度簡字第2632號判決處刑在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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