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33號抗告人甲○○
乙○○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96年度票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非訟事件之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抗告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6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