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5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9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興源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6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6年
7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胡芳新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