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1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甲○○請求聲明繼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祖譜、無前順位繼承人之證明資料。
(二)被繼承人在臺人事資料。
(三)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前揭身分證明文件應能證明應能釋明與已聲明繼承之繼承人甲○○之關係,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四)被繼承人『探親時間』。
(五)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間。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蔡芬芳(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