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洪千琪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9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準強盜罪嫌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6年3月27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依現有事證資料,被告涉犯加重準強盜罪嫌疑確實重大,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所涉情節為攜帶兇器侵入他人住宅行竊,進而為脫免逮捕而當場施強暴、脅迫,其情節對於社會治安及人身安全危害頗大,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益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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