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9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林光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4月30日執行羈押,至97年7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3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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