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清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清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清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上開規定所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是上訴人上訴第二審法院時,若因其上訴不合法而遭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後,若經上訴審法院以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而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遂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則該上訴審法院即非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係為原審判決之地方法院。
三、經查,受刑人於:(一)民國99年9月23日,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0年3月11日,以100年度簡字第
32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100年3月28日確定;(二)99年11月23日,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0年4月13日,以100年度簡字第138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0年5月10日確定;(三)99年
6月16日、7月7日、8月25日、10月1日、10月25日至26日、11月7日至8日,分別犯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0年12月30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35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0月、2年2月、1年10月、1年10月、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嗣受刑人雖提起上訴,惟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遂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7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之後受刑人又提起上訴,然經最高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而於101年5月30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269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依據前揭說明,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 官紀龍年 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本院100年度簡│100年3│100年3│││品罪│5月│字第322號│月11日│月28日│├──┼──────┼────┼───────┼────┼────┤│2│施用第二級毒│有期徒刑│本院100年度簡│100年4│100年5│││品罪│6月│字第1384號│月13日│月10日│├──┼──────┼────┼───────┼────┼────┤│3│販賣第二級毒│有期徒刑│本院100年度訴│100年12│101年5│││品罪│1年10月│字第1350號│月30日│月30日│├──┼──────┼────┼───────┼────┼────┤│4│販賣第二級毒│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品罪│1年10月││││├──┼──────┼────┼───────┼────┼────┤│5│販賣第二級毒│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品罪│2年2月││││├──┼──────┼────┼───────┼────┼────┤│6│販賣第二級毒│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品罪│1年10月││││├──┼──────┼────┼───────┼────┼────┤│7│販賣第二級毒│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品罪│1年10月││││├──┼──────┼────┼───────┼────┼────┤│8│販賣第二級毒│有期徒刑│同上│同上│同上│││品罪│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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