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68號聲請人 呂貴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文正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票據號碼:469601、469604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鍾文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票據號碼:469604之本票提示日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聲請狀未載)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