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李莉 送達代收人 劉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章 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臺南市○○區○○段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建物之110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