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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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臺南市六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榮麟 被告 高志仰 即高福財之繼承人
高志彥 即高福財之繼承人
高士哲 即高福財之繼承人
高楚沅 即高福財之繼承人
李高秋 媺即高福財之繼承人
高婉庭 即高福財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39,9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