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蔡伊程 法定代理人 陳容真 被告 姚雲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4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潘明彥
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