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附民原告賓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附民被告 楊旻宜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易字第25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陳嘉臨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茜雯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